广州律师网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邮局登陆 |简体中文 | English | 网站地图
网站首页 | 本站公告 | 开庭公告 | 律师团队 | 威戈动态 | 法律咨询 | 案例分析 | 法律 114 | 文书范本 | 媒体合作 | 律师文摘 | 联系我们 | 冯伟博客
房产律师 | 婚姻律师 | 劳动律师 | 交通医疗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刑事律师 | 行政律师 | 保险证券 | 知识产权 | 海事海商 | 法律常识 | 查询中心
律师搜索

更多>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号达芬奇大厦6楼全层
邮编: 510075
总机:(8620)87557532(22线)
传真: (8620)87557599
网址: www.vgelaw.com
邮箱: vge@vgelaw.com
主任律师: 冯伟
主任邮箱: vge8@vgelaw.com
QQ:1033803856
地理位置:
执业证号:19012001100907
24小时咨询热线:(020)
87555175 87556981 87557287
87555090 87555825 87556837
推荐广州律师
 
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作者: 广州律师    来源: 广州律师网   点击:   点击进入:广州律师咨询
天极网摘 365Key 和讯网摘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6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1号


  为正确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品种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品种权人不起诉时,自行提起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属于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被控侵权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属于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条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
  没有前款规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由具有相应品种检测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
  第四条对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
  对采取前款规定方法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质证,认定其证明力。
  第五条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协助取证。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被侵权人请求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参照该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依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被侵权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第七条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均同意将侵权物折价抵扣被侵权人所受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侵权人或者侵权人不同意折价抵扣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对侵权物作消灭活性等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的处理。
  侵权物正处于生长期或者销毁侵权物将导致重大不利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采取责令销毁侵权物的方法,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以农业或者林业种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繁殖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不知道代繁物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说明委托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站内公告:本站即日起正式开通广州律师咨询热线
咨询热线:(020)87555175 87556981 87557287 87555090 87557537
下一篇: 没有了
发表评论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毕慧芳[3323]
冯 伟[12299]
杜玉明[2398]
陈品卓[1718]
陈晓东[3642]
律师团队 |设为首页|隐私保护 |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广告联系 | 律师图片展示
Copyright © 2007 www.vge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seo by WSTOP
广州律师网 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号达芬奇大厦6楼全层
执业许可证号:19012001100907 | E-mail:vge@vgelaw.com 主任律师:冯伟
邮编:510075 | Tel:(8620)87557532(22线) | Fax:87557599 | ICP许可证 : 粤ICP备05074585号
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法律网站,刊载内容均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与任何商业利益无关,
如有异议,请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