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网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邮局登陆 |简体中文 | English | 网站地图
网站首页 | 本站公告 | 开庭公告 | 律师团队 | 威戈动态 | 法律咨询 | 案例分析 | 法律 114 | 文书范本 | 媒体合作 | 律师文摘 | 联系我们 | 冯伟博客
房产律师 | 婚姻律师 | 劳动律师 | 交通医疗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刑事律师 | 行政律师 | 保险证券 | 知识产权 | 海事海商 | 法律常识 | 查询中心
律师搜索

更多>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号达芬奇大厦6楼全层
邮编: 510075
总机:(8620)87557532(22线)
传真: (8620)87557599
网址: www.vgelaw.com
邮箱: vge@vgelaw.com
主任律师: 冯伟
主任邮箱: vge8@vgelaw.com
QQ:1033803856
地理位置:
执业证号:19012001100907
24小时咨询热线:(020)
87555175 87556981 87557287
87555090 87555825 87556837
推荐广州律师
 

站内公告:本站即日起正式开通广州律师咨询热线
咨询热线:(020)87555175 87556981 87557287 87555090 87557537
下一篇: 没有了
诉讼费用的负担规定
作者: 广州律师    来源: 广州律师网   点击:   点击进入:广州律师咨询
天极网摘 365Key 和讯网摘
 诉讼费用的负担: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发表评论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毕慧芳[3323]
冯 伟[12299]
杜玉明[2398]
陈品卓[1718]
陈晓东[3642]
律师团队 |设为首页|隐私保护 |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广告联系 | 律师图片展示
Copyright © 2007 www.vge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seo by WSTOP
广州律师网 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号达芬奇大厦6楼全层
执业许可证号:19012001100907 | E-mail:vge@vgelaw.com 主任律师:冯伟
邮编:510075 | Tel:(8620)87557532(22线) | Fax:87557599 | ICP许可证 : 粤ICP备05074585号
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法律网站,刊载内容均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与任何商业利益无关,
如有异议,请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